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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何爱国与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国,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何爱国。被执行人宋玉玲。何爱国与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1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2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玉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爱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爱国名下银行存款47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2882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何爱国与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21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2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玉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爱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宋玉玲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1号院6号楼西单元50号房产(产权证号:99010345**)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288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千送达人王千、范青运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