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森与张冲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张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杨森,男,生于1981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委托代理人刘世蔚,男,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冲,男,生于1973年7月,汉族,教师,住南召县崔庄乡。委托代理人姜玉楷,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森与被告张冲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愿意在庭外调解,故原告杨森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撤回对被告张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森承担。审 判 长 常 洮审 判 员 秦 媛人民陪审员 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付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