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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罗某。被告郑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罗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余仁伟、代理审判员吕杰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带有一个儿子,当时因我单位分房,被告因我有房和能给其孩子上户口,便仓促与我结婚。但因我与被告婚前对彼此没有深入了解,婚后我发现与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无法沟通,经常是一说话就吵架,后在我坚持想有个自己孩子的问题上,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为此事矛盾更加激化。后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左右带着其儿子外出至今,无法联系。这样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实无存续下去的必要。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罗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二、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机械化施工公司一分公司、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火车站社区居委会共同证明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郑某2012年9月离家,至今未归。三、郑志虎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自2012年外出打工后,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郑某未到庭应���,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诉讼中,本院对被告郑某的父亲邵传贵、哥哥郑志虎就被告郑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被告郑某的父亲邵传贵、哥哥郑志虎均明确表示郑某自2012年外出后就与家里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确认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的区分界限。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被告郑某自2012年外出,现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故原告罗某的离婚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余仁伟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