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金汇装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超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金汇装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文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利辛县金汇装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超,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金汇装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金汇装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