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发兵与单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兵,单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96号原告:刘发兵,男。被告:单纪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兵与被告单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兵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刘发兵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