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锋与李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锋,李硕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孟锋,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硕果,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孟锋诉被告李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硕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锋撤回对被告李硕果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孟锋承担。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