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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锋与李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锋,李硕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孟锋,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硕果,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孟锋诉被告李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硕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锋撤回对被告李硕果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孟锋承担。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