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唐龙飞与重庆大展市场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龙飞,重庆大展市场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59号原告唐龙飞,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大展市场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融创金茂时代3幢1单元24-2,组织机构代码09566623-4。法定代表人蒋雪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龙飞与被告重庆大展市场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龙飞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龙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龙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龙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