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梁文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梁文庆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88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被告:梁文庆。本院审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被告梁文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