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北路**号水晶名都********号。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1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书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