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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北路**号水晶名都********号。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1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书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