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78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