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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78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