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合肥银山节电器有限公司与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银山节电器有限公司,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银山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A1栋402室。法定代表人:宋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洪武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银山节电器有限公司补偿款11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71.3万元。但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府城镇楼南街东侧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府城镇楼南街东侧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凤字第××、20××49、201102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0676号。二、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其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