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冷晓春与孙昌波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晓春,郝国锋,孙昌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冷晓春,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郝国锋,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孙昌波,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晓春与被告郝国锋、孙昌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晓春于2015年5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晓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丰 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