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澎晟工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笑,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韩 笑 与 吉 林 市 海 阳 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韩笑,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东路1997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笑诉被告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