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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在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小区78栋101号经营成人用品店,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6043,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于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以及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日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柳四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从一名男子(在逃)处以每颗药片2元的价格购进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迷情药、supermaxman、魔根、Vigour、Viagra等药物,并将上述药物摆放于其在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小区78栋101号经营的惠传日用品店内用于销售。2014年11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日用品店进行搜查,当场在该店的销售货架上查获上述药品。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林某所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意见、证人江某的证言、万艾可等药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希望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从一名男子(在逃)处以每颗药片2元的价格购进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迷情药、supermaxman、魔根、Vigour、Viagra等药物,并将上述药物摆放于其在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小区78栋101号经营的惠传日用品店内用于销售。2014年11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日用品店进行搜查,当场在该店的销售货架上查获上述药品。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林某所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按假药论处。另查,被告人林某无犯罪前科。上述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物证迷情药一瓶、supermaxman两瓶、魔根一瓶、Vigour两瓶(分别份800mg、300mg)、Viagra一瓶,万艾可两盒、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鉴定聘请书》(东公鉴聘字(2014)06205号)的回复”、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7家成人用品店领照情况的核查回复”、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说明、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林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坚审 判 员  刘 冠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