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海山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优质人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海山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优质人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3-2号原告:武汉海山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2404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优质人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1号楼第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山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优质人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山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汉市优质人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武汉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哲商财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3栋5层5号房屋,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山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案外人武汉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湖北哲商财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3栋5层5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