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于陈健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462号被执行人陈健全,男,关于被执行人陈健全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健全应缴交罚金3000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缴交罚金3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合共3050元,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房产、国土、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