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常许言、臧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凤,常许言,臧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凤,女,194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常许言,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臧金英,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申请人执行人王淑凤与被执行人常许言、臧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