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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文财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58号罪犯吴文财,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毕业,住广东省饶平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2)金磐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文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文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文财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