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文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文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8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文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盖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大军,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川区南外镇达万路**号华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许安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礼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文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文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