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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彦俊与联盟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俊,山阳县联盟生态食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俊,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山阳县联盟生态食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联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席学政,系理事长。原告李彦俊与被告联盟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联盟合作社偿还李彦俊借款本金37000元及月息2%的约定利息(其中17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联盟合作社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联盟合作社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李彦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联盟合作社在2015年5月21日前给付李彦俊借款本金26603.7元及利息2802元,共计人民币29406元。对剩余借款本金1039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申请执行人李彦俊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2、由联盟合作社另外给付李彦俊2000元利息,在李彦俊个人帐户上做应付款挂帐,由双方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彦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联盟合作社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455元。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15年5月21日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