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敖正文诉被执行人谭为、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497-1号申请人敖正文,男。被执行人谭为,男。被执行人谭伟,男。申请人敖正文诉被执行人谭为、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为、谭伟的家庭财产在366715元(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105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21元/万元()×25万元×20个月(2013年8月至今)】+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费369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赣代理审判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执行裁定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