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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密市鑫日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鑫日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18-1号原告高密市鑫日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号。法定代表人肖黎黎,经理被告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开发区苓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毕克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鑫日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山东科乐收金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16万元整。冻结期限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