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立峰与刘盛波、董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峰,刘盛波,董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峰。被执行人刘盛波。被执行人董玉凤。本院在执行陈立峰与刘盛波、董玉凤(2015)舟定执民字第1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为按先前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只履行了执行款20万元,本院追加担保人董玉凤为被执行人,但余款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