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元凤申请执行龚桥兵、沈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元凤,龚桥兵,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彭元凤。被执行人龚桥兵,曾用名龚宏兵。被执行人沈玲。彭元凤申请执行龚桥兵、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2)武侯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元凤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9719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718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沈玲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控制车辆实物,加之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