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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富相与陕西中联新纪元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希隆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富相,陕西中联新纪元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希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33号原告吴富相。委托代理人罗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杰,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陕西中联新纪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东段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智。被告北京希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力屯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汤德龙。委托代理人陆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富相与被告陕西中联新纪元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希隆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富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通讯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富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富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吴富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