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6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宋玉和与袁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6009号原告宋玉和,男,1945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袁伟,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原告宋玉和与被告袁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和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玉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