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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德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麓山大道二段19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全,系公司副总监。委托代理人罗丽红,系该公司客服中心主任。被告刘德斌,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刘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