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与被告周林英、余生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周林英,余生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韩月兰(系韩小号女儿),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韩全财(系韩小号儿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韩锦财(系韩小号儿子),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韩翠兰(系韩小号女儿),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韩国财(系韩小号儿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林英,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余生有,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迎宾巷2号。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与被告周林英、余生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月兰、韩全财、韩锦财、韩翠兰、韩国财负担。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