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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金地饲料厂与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06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金地饲料厂,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红亮村。负责人:赫英斌,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金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0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欠款1089212元,诉讼费12301元、执行费1341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一、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922977元(现已给付)。第二、余下款项178536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用自己所有的奥迪A6轿车(车牌号:某号,车辆型号:FV724ICVY)作担保。第三、执行费134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