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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