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