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奎东与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东,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张奎东,农民。被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吉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东与被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奎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50元,由原告山张奎东负担。审 判 长 禚春东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