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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田某,女,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在2015年5月25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2015年5月25日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