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田某,女,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在2015年5月25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2015年5月25日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