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与王春梅、李家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王春梅,李家仁,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祝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良、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春梅。被告:李家仁。被告: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世界城广场25楼。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与被告王春梅、李家仁和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