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燕栖与祁希州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牧执字第367号祁希州:王燕栖与你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限你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