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耿贤与韩晓东、张奕婷、董观华、张华安、蔡明花、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非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耿贤,韩晓东,张奕婷,董观华,张华安,蔡明花,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耿贤,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被执行人韩晓东,男,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石炮台街道。被执行人张奕婷,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被执行人董观华,女,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石炮台街道。被执行人张华安,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被执行人蔡明花,女,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被执行人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月浦南澄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明花。申请执行人陈耿贤与被执行人韩晓东、张奕婷、董观华、张华安、蔡明花、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61号之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韩晓东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陈耿贤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二、上述欠款若被执行人韩晓东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还借款5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还借款145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陈耿贤同意给予减免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若被执行人韩晓东在2015年2月10日付还185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陈耿贤同意给予减免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归还款项由被执行人韩晓东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陈耿贤的银行账户。三、若被执行人韩晓东没有按照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陈耿贤不予减免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全部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至还款之日止)。四、被执行人董观华、张奕婷、张华安、蔡明花、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韩晓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64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耿贤负担。上述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晓东仅履行了500000元,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耿贤以其已与上述六被执行人自行理楚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请求对被执行人韩晓东址于汕头市金平区竹园X栋XX号全套和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X栋二层全层以及被执行人董观华所有的址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X栋南座XXX号房四套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61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晓东址于汕头市金平区竹园X栋X号全套和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X栋二层全层以及被执行人董观华所有的址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X栋南座XX号房四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耀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