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红生与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生,唐山市热力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张红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淑云,农民。被告: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简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生与被告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生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