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强秀英与王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秀英,王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强秀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卿,滦南县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朝明。原告强秀英与被告王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李彦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卿、被告王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从我处订购家具,其中1700型皮床(高箱)一套、1800型板床(高箱)一套、床头柜两个、1000×2000型镜子一个,双方约定总价款24632元。2015年1月13日至14日,我雇用2名工人按被告指定地址将上述货物运送并安装在县城龙泽府105栋2门301室。经我多次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拒绝给付。故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4632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货款我已付清,我不欠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从原告处订购家具(其中主卧室趟门2个价款4561.54元;衣柜材料款3739元,上述两项合计8300.54元,按约定八折优惠即6640元。北屋卧室趟门2个价款8083.04元,衣橱材料价款4582元,上述两项合计12665.04元,按约定八折优惠即10132元。1700型皮床高箱一套价款4800元。1800型板床高箱一套价款2000元。床头柜两个价款800元。1000×2000型镜子一个价款260元。以上共计24632元),2015年1月13日至14日原告雇用工人李小国、姜永良将以上货物运送并安装在被告所有的县城龙泽府小区105栋2门301室。经原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客户订货单、广州市艾依格家具制品有限公司趟门报价单、衣橱报价表、李小国、姜永良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家具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货款已付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第1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朝明给付原告强秀英货款人民币24632.6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即210元由被告王朝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李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