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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与邓晚珍卫生行政管理处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邓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被执行人邓晚珍,女。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邓晚珍卫生行政管理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10万元,执行费125元,共计1.5135万元(逾期履行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柯田荣审判员  聂晓桥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