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三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胡秀寒,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