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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三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胡秀寒,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