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万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万近,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彭万近,个体户。被执行人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1055851-4。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双井路。负责人卢怀琳,校长。被执行人卢怀琳,个体户。原告彭万近与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欠原告彭万近工程款1630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已被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