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郭荣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荣平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92号罪犯郭荣平,男,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于2013年1月10日结束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入嘉陵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以(2006)浙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将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荣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90分,月均3.46分。该犯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荣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荣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