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喻安明与王作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凤,袁永会,喻红,王作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庭凤(系喻安明之母),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申请执行人:袁永会(系喻安明之妻),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申请执行人:喻红(系喻安明之女),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被执行人:王作保,男,汉族,原住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本院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喻安明因病已故,喻安明的合法继承人张庭凤、袁永会、喻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作保的银行存款3176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