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出生。被���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男,1980年出生。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甲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张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