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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静澜、杨琴、曾凡春、李长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静澜,杨琴,曾凡春,李长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45-2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万君明,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蒋静澜。被执行人杨琴。被执行人曾凡春。被执行人李长姣。关于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静澜、杨琴、曾凡春、李长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蒋静澜、杨琴、曾凡春、李长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静澜、杨琴、曾凡春、李长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静澜、杨琴名下坐落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24-2的房产及曾凡春、李长姣名下坐落于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江樱花园)9幢1单元1层1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