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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姝宇与张传彬、尹学文之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宋姝宇,女,1985年3月2日生,汉族,延吉市宏坤贷款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延龙世家小区4层24号。被执行人张传彬,男,1967年8月13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尹学文,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隆峰家园*单元**层**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姝宇与被执行人张传彬、尹学文之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传彬、尹学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姝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张传彬、尹学文返还位于延吉市隆峰家园3单元26层12号的房屋,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传彬、尹学文将位于延吉市隆峰家园3单元26层12号已经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宋姝宇。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传彬、尹学文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姝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申执行人宋姝宇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