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苏明与赵向东、斯宇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53号原告:郭苏明。被告:赵向东。被告:斯宇航。被告:金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苏明与被告赵向东、斯宇航、金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