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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苏明与赵向东、斯宇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53号原告:郭苏明。被告:赵向东。被告:斯宇航。被告:金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苏明与被告赵向东、斯宇航、金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