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薛育喜抢劫、放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育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育喜,曾用名薛玉喜,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高新区,现住长春高新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3年2月1日释放。因涉嫌放火、抢劫,于2014年9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抢劫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育喜放火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育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薛育喜吸毒后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心理,在本市高新区轻轨湖光小区20栋7门415自家室内,将倒在房屋地上的酒精点燃,致使房屋着火后离开现场。随后,薛育喜在该小区内19栋楼楼下,见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吉AY48**号捷达出租车载客停在附近,遂持刀上前,使用威胁及暴力手段抢劫该出租车,并将司机史某某划伤。薛育喜驾驶抢劫的出租车来到本市朝阳区富锋镇育民路3855号舰航物流公司院内,持刀将黄某某的左腋下及左臂扎伤后离开现场。后薛育喜驾驶该车,沿本市电台街、飞跃路、繁荣路、飞越东路等路段高速行驶,期间多次闯红灯,并险些撞到追捕警车、其他行驶车辆及行人。后在本市高新区飞越东路,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李某某、周某某驾驶警车撞停薛育喜驾驶的车辆,并将其抓获。经鉴定,被抢劫出租车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办案民警李某某、周某某因撞停薛育喜车辆而受伤;被害人黄某某自愿不作伤害鉴定,不追究薛育喜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育喜放火烧毁自家房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薛育喜持刀采用威胁、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育喜吸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闯红灯、高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抢劫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育喜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薛育喜吸毒后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心理,在本市高新区轻轨湖光小区20栋7门415自家室内,将倒在屋地上的酒点燃,致使房屋着火后离开现场。随后,薛育喜在该小区内19栋楼楼下,见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吉AY48**号捷达出租车载客停在附近,遂持刀上前,使用威胁及暴力手段抢劫该出租车,并将司机史某某划伤。薛育喜抢劫该出租车后遂驾驶该车来到本市朝阳区富锋镇育民路3855号舰航物流公司院内,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左腋下及左臂扎伤后离开现场。后薛育喜为逃避抓捕,驾驶抢劫的出租车沿本市电台街、飞跃路、繁荣路、飞越东路等路段连续实施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S”形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等行为,并险些撞到追捕警车及其他行驶车辆。后在本市高新区飞越东路,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驾驶警车将其撞停,并将其抓获。经鉴定,被抢劫出租车价值人民币7000.00元。2014年10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主业开发区分局因被告人薛育喜吸毒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及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9月6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薛育喜在长春市高新区轻轨湖光小区20栋415室将自家房屋放火点着,后在小区内持刀抢劫一辆捷达出租车(吉AY48**),后驾车到长春市富锋镇育民路3855号舰航物流公司院内持刀将黄某某扎伤。接到报案后,高新分局前进大街派出所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立即向高新分局调度室汇报。分局备勤武装警力迅速出动。根据线索,犯罪嫌疑人薛育喜正驾驶被抢出租车(吉AY48**)向富锋镇逃串。分局备勤武装警力前往富锋镇追赶排查,最终在育民路发现嫌疑人车辆,民警向薛育喜喊话,命令其停车,犯罪嫌疑人拒不停车,其驾驶被抢车辆在飞跃路、光谷大街、电台街反复绕圈,分局武装车辆在追赶至高新区繁荣路与飞跃路交汇处时,与嫌疑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分局武装车辆将嫌疑人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将犯罪嫌疑人薛育喜抓获。2、接警单证明:2014年9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三名匿名群众报警称光谷大街轻轨湖光花园内有火情。3、勘验、辨认笔录(1)被害人史某某对被告人薛育喜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史某某将全部照片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4号就是2014年9月6日在长春市高新区轻轨湖光花园小区抢劫其出租车并扎伤他的人;(2)证人张某甲对被告人薛育喜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张某甲将全部照片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5号就是2014年9月6日在长春市高新区轻轨湖光花园小区抢劫出租车的人;(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周围环境及外部情况:火灾现场位于轻轨湖光小区20栋,北侧南侧为住宅楼,东侧为小区车道,西侧为空地。起火建筑附近无架空线路,无摄像头,100米范围内无烟筒。从建筑北面及东面观察,发现第四层外窗已经完全破损,外窗上部墙体有明显烟熏痕迹;起火房间情况:起火房间结构从西至东依次为卧室、饭厅、厨房,面积50平米左右。卧室、饭厅全部过火,过火面积约为40平。厨房有烟熏痕迹呈斑点状。正对门冰箱被烧坏,横置在地上,地面上散布燃烧残留物,最下面是地板,地板无明显烧损痕迹。卧室外窗已完全破损,墙面呈白色,顶棚部分墙皮已完全脱落,露出混凝土结构。北侧墙壁有一台烧毁的壁挂式电视机。地面散布烧毁家具及物品的残留物。地板靠近房间门口位置有明显烧蚀痕迹,痕迹面积约5平方米左右。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明:被抢出租车吉AY48**捷达伙伴FV7190CDX价值人民币7000元。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薛育喜的自然情况及其1997年其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3年2月1日释放;6、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轻轨湖光小区20栋7门415室住户薛育喜点燃地板引发火灾;7、火灾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被告人薛育喜放火的具体位置;8、火灾现场描述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与电台街交汇处轻轨湖光小区20栋7门415室。该室为东西向一室一厅居室。入户门朝向南侧,向南开。轻轨湖光小区20栋7门415室门口走廊的墙壁被熏黑,门口地面有水从室内向外流淌。进入室内,左侧墙角有一洗衣机残骸,洗衣机机顶缺失,裸露机体内部烧焦变形。正对门口有一冰箱,东西向倒在地上,冰箱门开启朝向入户门,冰箱左侧面向上,机体变形。室内西侧是卧室,卧室窗户位于卧室西侧,被烧光,有一张床垫内部金属编织物,搭在窗台上,一部分已支出窗外。室东南角,有烧焦的箱体边框残留。卧室地面有烧灼无残骸。卧室北墙壁悬挂一电视机金属部分。入户门右侧是厨房,厨房木质门窗被烧焦;9、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薛育喜指认放火烧毁的自家房屋、抢劫的出租车、作案工具及其吸毒的检测结果;10、出租车行车证证明:被抢车辆属于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11、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薛育喜取得A2型驾驶证,有效期自2009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薛育喜在抢劫车辆逃跑过程中车速飞快,时速有140公里,民警李彬开警车尾随,并呼叫其停车,被告人薛育喜不予理睬,当时路上车辆和群众较多,薛育喜驾驶出租车车速快有极大撞人的危险;13、高新区交警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薛育喜在抢劫车辆逃跑过程所行驶的路段最高限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14、急救病例证明:薛育喜于2014年9月6日11时52分被南部新城急救站救治,其因交通事故致使左髋骨疼痛,活动受限;15、医疗手册及诊断报告证明:民警李某某的伤势情况;16、住院病历材料证明:民警周宏斌的伤势情况;17、视听资料证明:薛育喜抢劫出租车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情况以及薛育喜被警车碰撞截停后被抓获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我是轻铁湖光小区的业主。今天有人在轻铁湖光小区里抢劫出租车,我当时在场。2014年9月6日10时许,我乘车到高新区轻铁湖光花园小区19栋楼下,准备下车给司机付钱的时候,有一男子从20栋的方向往我乘坐的出租车跑来,那名男子一把拉开车门,抓住司机就让他下车,司机说你要干啥?那名男子就突然从背后拿出一把尖刀,架在了出租车司机的脖子上并对司机说:“我放火了,不想活了,你赶紧把车给我。”估计司机也挺害怕的,就赶紧下车了,然后那男子就用刀在出租车司机的左胳膊上扎了一下,就上车把车开跑了。是红黄相间的捷达出租车,车牌号我没记住。那名男子大约40岁,170多,中等身材,脸上比较黑,像烟熏的一样。手里有一把30公分左右长的尖刀,刀上有血迹,身上也有血迹。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和薛育喜是夫妻关系,我们1993年结的婚。2014年9月6日早上薛育喜跟我吵架,要跟我离婚,他在家里拿刀到处砍家具,我害怕他砍我,我就下楼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我在楼下看见我家窗口冒烟了。才知道家里着火了。家里的烧毁情况我不知道,我一直没去看。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6日,我受分局指派出警,驾驶分局蓝白杠丰田霸道警车,带领出租车车主,前去抓捕嫌疑人薛育喜。当时周某某坐在副驾驶,孔庆生坐我后面,出租车车主张某乙坐周宏斌后面,一共四个人。当时嫌疑人往大屯方向逃窜,我们开车往大屯方向走,当行驶到育民路时,看见该车正沿育民路迎面驶来,我们掉头追捕该车,并向其喊话停车。嫌疑人当时边开车边挥舞刀,喊一些话,当时状态非常疯狂,很亢奋,没有停车且加速逃跑。我们当时的车速达到160迈左右,根据我们的车速来推断,嫌疑人驾驶该车的最高时速达到160迈以上,整个追捕中的时速也得到100迈以上。嫌疑人从育民路上南四环,又往光谷大街方向驶去,随后沿电台街、飞跃路、繁荣路、飞越东路一路疯狂驾驶。他在逃跑过程中不断穿插车空,经常闯红灯,不按交通规则行驶,险些撞到行人和车辆。后来我们在硅谷大街和光谷大街中间的一条无名路,发现犯罪嫌疑人,未免嫌疑人伤及无辜群众,我驾车果断撞向对方车道,将嫌疑人的车撞停,当时双方车速都在100迈以上,我驾驶的警车气囊全部弹开,车头报废,对方车辆全部报废。我撞击前提示车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做好准备,才保住了我们性命。我现在腰椎和颈椎伤势较重,至今住院治疗。颈肩盘、腰肩盘突出,头部撞伤在间接性治疗。短期内不能久坐及大幅度转动头部、腰部,头部间歇性头晕。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6日,我在高新分局值班,上午10点多,李某某喊我出警。他驾驶分局蓝白杠丰田霸道警车到轻轨湖光花园小区,我们疏散了附近围观群众后,带领被抢劫的出租车车主,前去抓捕嫌疑人薛育喜。当我们行驶到育民路时,看见该车正沿育民路迎面驶来,我们掉头追捕该车,并向其喊话停车。嫌疑人当时边开车边挥舞刀,喊一些话,当时状态非常疯狂,很亢奋,看到我们速度更快了。当时我们车上的迈速表显示,最快速度能达到140迈左右,因此能判断他的最快速度也在120迈以上。全程抓捕的速度也得在100迈以上。嫌疑人从育民路上南四环,又往光谷大街方向驶去,随后沿电台街、飞跃路、繁荣路、飞越东路一路疯狂驾驶。由于他开得太快,经常闯红灯,不时穿插车空,逆向行驶,我们经常跟丢。后来我们在飞越东路行驶时,看见了嫌疑人驾驶的出租车。这时李某某说了一句要撞车了,我们的车就跟涉案车辆相撞了。当时我们气囊弹出来了,头部一阵晕。我当时顾不上那么多,赶快下车抓捕嫌疑人。经过拍CT,我颈椎三四节骨折。我现在还在康复中,不能低头时间太长,转头时有头晕现象。(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我开的出租车是吉AY48**。2014年9月6日10时左右,我拉着一名乘客来到了高新区轻轨湖光花园小区,当乘客要下车付钱时,有名男子从我车头的方向跑过来,拉开我驾驶室的门,对我说“下车,我要用一下你的车。”我愣住了,然后那人拿了一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逼我下车,说“反正我也不想活了,你要敢反抗,我就杀了你。”然后我就下车了,那男的用刀在我左臂上扎了一下,开着我的车就走了。然后我跑到我车主家报了警。那名男子40、50岁之间,175cm左右,中等偏胖身材,穿什么衣服我没记清。手里拿着一把尖刀,刀长大约30公分,衣服、胳膊、刀上都是血。我开的是一辆红黄相间的捷达牌出租车,车牌号是AY48**。我是车主雇的司机。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我是长春市朝阳区舰航物流公司的老板。我是薛育喜的老板,他在我公司承包了一辆车干活。2014年9月6日10时30分许,我当时站在物流公司院内,看见一辆出租车打着双闪,车速挺快,直接奔我来了,要撞我,我赶紧躲到大车后面了。出租车停下以后,薛育喜从车上下来,手里拎着刀子,身上都是血。他下车以后就用刀子顶着我的肚子,说要和我谈谈,他说他把自已家点着了,出租车也是抢的,他说他完了,让我赶紧跟他上车,我说可以谈就在这谈,我不上车。他用刀逼着我上车时,在我左腋下扎了一下。他用他的左手拽我的左胳膊往副驾驶门走,我想挣脱,他就用刀在我的左胳膊扎了一下。我把胳膊一甩挣脱开他就跑了,他追了两步没追上,然后就开车走了。他的刀是双刃的刀,大概30公分长,3公分宽,什么刀没看清。我和薛育喜之间没什么矛盾。我没做伤害鉴定。我不需要他赔偿和追究他什么责任,有什么后果我自己负责。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是吉AY48**出租车的车主。史某某是我的白班司机。2014年9月6日,我到案发现场后,高新分局的周某某、李某某、孔庆生警官也在。当时李某某开着白色丰田警车追捕嫌疑人,周某某坐在副驾驶,我坐在后排左侧,孔庆生坐在后排右侧。我们走的光谷大街-育民路-在育民路富锋镇附近看见嫌疑人开着我的出租车,车速目测能有100迈左右相向开来。周某某在副驾驶用喊话器让嫌疑人停车,嫌疑人继续逃窜。我们掉头后沿着育民路-南四环-南部新城-超凡大街-南四环-光谷大街-电台街-繁荣路-飞越东路绕圈追他,最后在飞跃东路李某某撞停相向开来的嫌疑人车辆。撞停时嫌疑人开的出租车我感觉有110-120迈,因为我毕竟是常年开车的,当时还有很多警车、交警也在追赶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的警车车速也得有80-90迈。嫌疑人驾车逃窜时候最高车速130-140卖,最低也没掉下100迈,我们警车最高车速也得130-140迈,有时为了躲避行人及车辆,警车速度掉到50-60迈,平均也得100迈左右。当时追赶的路线上行人及车流不太多,后期高新交警可能采取了分流措施。(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薛育喜的供述:我2014年9月6日上午8时左右在我家放的火。我是用打火机和酒点的,把房子点着了。因为房子的事和我大哥吵架了,我媳妇还把我吸毒的事告诉了我大哥,我大哥骂我,说要和我断交。当时我媳妇被我骂跑了。我心里生气,很难受,就不想活了。2014年9月5日晚上在家里吸毒。我把酒倒在卧室的地上,用打火机就点着了。火着起来以后,我就后悔了,我找灭火枪灭火。我当时养车的时候流下了灭火枪,我找着以后用了用,但是不好使。看着火越来越大控制不住了,我就跑出屋子喊“着火了”,边跑边用刀子割腕。这把刀一直在家里,是我十多年前买的;是单刃的,但是另一面也挺薄,展开能有30公分左右,3、4公分宽。从我家下来以后,我就想去找我岳父家骂我岳父。因为我向他借钱,他不借给我,想找他理论理论。我下楼看见一辆出租车正停在楼下下人,我就拿着刀对司机说:“你下来”,司机下来我就上车了,我准备关车门,司机就拽着车门,我用刀子比划一下,好像划到他了,伤没伤着我也没知道。我为了逃跑才抢的出租车。我把车开到我岳父家楼下,想到他不会给我开门,我就开车走了。一直开到育民路舰航物流公司院内,我看到黄某某在院内站着,我开车奔他去了。我加速到他跟前一脚踩住刹车了,黄某某躲到大车后面了。我拎着刀下车,对黄某某说上车,跟你唠唠。黄某某说唠唠行,到办公室唠。我说不行,你上车。他不上车,我就用到逼着他上车,在逼他的时候用刀扎到他的左边腋下。他还是不上,我就拽他上车,开车门的时候他开始挣脱,我用刀扎了他一下,具体扎在哪我记不清了。扎完之后他就逃脱了,我没追上就开车走了。我和黄某某之间有没有矛盾。因为我让黄某某上车,我要跟他唠唠,但他不上车,还挣脱,我就用刀扎他。当时我下楼,看到家里火着起来了,我想逃跑。看到小区19栋附近有一辆出租车,就想抢了它逃走。我拿刀逼着司机离开,我说我要用车,他要上前,我用刀划了他一下。我为了逃跑才抢的出租车。从舰航物流公司出来以后,具体车速不知道,最快也没超过80迈。我逃跑过程有警车追,但没追上,因为我在路上来回摆,不让警车超上来。我在逃跑过程中警车示意我停车,但是我没停,我害怕被抓到,没有听警察的劝阻。我吸食的是冰毒。今年7月份,我去江苏出车,在一个出租车上买了200块钱的,之后带回来了。我是航舰物流公司的司机,A2的证。抢车前我的驾驶证在我家被烧了。我当时想去我单位找我老板黄某某,没想要他车,临时用一下。当时想办完事就把车仍在道边不管了。抢完车后的行车路线是从光谷大街往育民路走,去我单位。之后在育民路走到一个红绿灯后就看见一台丰田霸道警车奔我开来了,我当时想甩开警车一顿瞎开,走的什么路线我也没看。当时我着急想甩开警车,没看迈速表,凭我多年开车的经验来看,慢的时候有五六十迈,快的时候得八十迈。当时有好几个警车过来堵我,我一直躲这些警车,一台丰田霸道我实在没躲过去,迎头撞上了,随后警察就把我抓住了。我2014年9月5日晚上吸毒了,6号白天也吸毒了。抢车后当时路上有一些行人跟车辆。我当时好像左摇右摆地开车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薛育喜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育喜吸毒后在自家房屋内放火,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薛育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薛育喜吸毒、放火并抢劫出租车后,为逃避抓捕,在市区道路上连续实施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S”形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管理,闯红灯行驶等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薛育喜所犯放火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薛育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育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少杰审 判 员 吴晓霏人民陪审员 董世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