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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兴乐与金锤公司、虹景公司、宏天公司、王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1号原告肖兴乐。被告襄阳金锤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锤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以东。法定代表人阁成兴。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河平。被告湖北宏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芳。被告王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兴乐与被告金锤公司、虹景公司、宏天公司、王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和到期债权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肖兴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二汽开发区孙庄村6组的两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房私字第02110号;查封原告肖兴乐对谷政林证字2006第00086号、谷政林证字2009第000101号、谷政林证字2010第032242号的三份林权证中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二、查封案外人肖川、吴珊珊所有的自愿为原告肖兴乐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富康大道3号风和园19幢1单元4层2室两套房屋和21幢底层106室的房屋一套,上述房权证号分别为樊城区字第70088077-1号、樊城区字第70088077-2号、樊城区字第700915**号;三、查封案外人肖襄谷所有的自愿为原告肖兴乐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神龙路龙轩苑小区13幢3单元5层右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338**号;四、冻结被告襄阳金锤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宏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玉芳的银行存款和到期债权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