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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四、周美龄与赵根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九,周美龄,赵根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陈四九,男,1961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周美龄,女,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赵根旺,男,1984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九、周美龄诉被告赵根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四九、周美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四九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