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尤本利与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本利,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尤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尤本利,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时培林,系尤本利之妻。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泗县东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修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尤赛男,女,1998年12月生,汉族,住泗县。法定代理人:曹莉莉。系尤赛男之母。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本利诉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本利以出现新的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本利承担。审 判 长 单威审 判 员 王颖人民陪审员 赵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